六类情况可享社保费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于2015年六类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于2015年

六类情况中,一种适用于单位: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其他情况都针对个人,分别是:1.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2.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3.持有《就业创业证》或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新疆籍劳动者是指具有新疆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结算。办理人员需要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情况不同社保补贴标准不一样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各不相同。

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南疆四地州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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