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遭浸泡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7.2万元





案 件 简 述

兰州市安宁区某小区住户王先生家遭遇“马桶溢水”事件,新装修的房屋遭污水浸泡受损。事发后,王先生找小区物业,要求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赔偿损失未果,双方对簿公堂。近日记者获悉,该案经安宁法院一审后,支持了王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详 细 经 过

2016年6月24日,安宁某小区住户王先生家发生了一件“马桶溢水”事件。事发当日,邻居刘大妈途经王先生家时,发现不断有污水从王先生家门框缝隙往外流出,便将此事告知小区物业。物业联系王先生后,远在外地的王先生遂通知亲戚前去查看。一打开房门,王先生家的亲戚傻眼了:整个房屋被从马桶中溢出的污水浸泡,异味扑鼻而来,后经查看,部分屋内装修及家具受损,冰箱、洗衣机下部进水。

王先生获悉此事后,要求物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赔偿损失,但物业称,堵塞的位置为楼房二层楼板下排水主管道“U”型弯口处,而物业并不是排污管道的直接使用者,王先生的损失与物业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 院 判 决

该案经法庭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购买于2014年10月11日,建筑面积93.29平方米。2016年3月5日,拿到新房的王先生,委托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同年5月19日装修完毕并交付使用,支付装修费151913元。后王先生又购置了家电、家具。房子装好后,2016年6月16日,王先生与妻子离家分赴外地。

对于涉案房屋遭受的损失,经法院委托,甘肃众城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一份价格评估报告书,其中对冰箱、洗衣机下部进水及瓷砖地面遭水浸泡后的影响难以量化,未作评估外,装修损失、家具损失合计5.7万元。王先生支付评估费1.3万元,双方当事人收到估价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安宁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承担日常维护、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小区下水管道定期清理疏通,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该义务的情况下,对王先生因污水浸泡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宣判,物业公司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家具损失、评估费等合计7.2万元;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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