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差异及其认定

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差异及其认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不同特点,表现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为条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缔约时必须存在;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内容限于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必要内容;

(3)保险利益的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估量。无双重受益或代位求偿存在的余地;

(5)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人身保险中,由于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人,所以,该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是否会引发赌博与道德危险。

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与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是对债权、物权以及准物权的财产保险利益。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是指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责任或侵权所致的不利益。期待利益,包括积极的期待利益与消极的期待利益。积极的期待利益是指主体基于其正常的营业或现有的财产的安全而可获得的利益。消极的期待利益系指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投保人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分为法定保险利益和意定保险利益,前者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备法定的客观关系,即具有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意思无关;后者是以被保险人的自由意思确定法律规定的客观关系之外的人对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意思决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本人; B.配偶、子女、父母;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D.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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